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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栏
2015-09-07 00:00  工会

第一部分--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知识问答

一、现在计划生育政策是不是放松了,大家可以生育二胎了?

现在社会正流行一种说法:计生政策较往年放松了,现在不怎么抓计生工作了,有钱就可以生,甚至有的传言说国家政策允许任何人生二孩等等。计划生育政策真如上所述的放松了,不用严管了吗?咱们不妨从法律法规、相关文件中寻找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若双方都是国家干部,实在生了,是不是可以多罚些钱就行了?

若出现违法生育子女的,我们的法律出台了专门的处罚办法。 “违法生育子女的按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凡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着或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另第四十四条规定:“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从中可看出,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若违法生育子女,不仅要处以相当数量的罚款,还要丢掉靠奋斗多年来之不易的工作,可谓是“得不偿失”。

三、知情选择是不是可以任何选择一种避孕方式或不避孕都行?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知情选择”是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情况、避孕知识情况和自己身体健康情况下,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选择一种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不是自由选择、盲目选择,更不是放弃上环、结扎的政策改变。也就是说,你在生育一个子女后,自身身体经县技术服务站医生确诊适合上环,那么你就必须采取上环;若身体经医生诊断为不适宜放环,只适宜用避孕套,那么你才能用避孕套。换句话说,一定要了解全面的情况,在医生的指导下才可实行,不是想选择什么就选择什么。

四、现在关于计生的奖励扶助政策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施行的一种“人性化”管理,正在建立健全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计生的奖励扶助主要有:(一)独生子奖励。(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三)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按照国人口发[2007] 78号、87号和95号规定,独生子女死亡的享受每人每年4080元,独生子女伤残的享受每人每年3240元;(四)出生缺陷干预对象,享受免费检测、跟踪随访等奖励优惠政策。

五、外出务工的人员是不是都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理?

凡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2.流动时间在15天以上;3.年龄在18周岁以上;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部分--知识问答

1、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什么是计划生育?

答:计划生育就是对人口再生产过程进行有计划调节,做到计划地生育子女。

3、什么是计划生育“三有利”?

答: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4、什么是提前生育?

答:提前生育是指:①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②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③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5、你认为取节育环,应当休息几天?

答:当日休息1天

6、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是指什么?

答: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是指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从社会制约机制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7、什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不变”?

答:“三不变”即坚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负总责不变。

8 、什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方针?

答:“三为主”方针即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9、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协作,有关部门主要是指哪些部门?

答:公安、工商、建委、人事、劳动、交通、民政、卫生、乡镇企业。

10、人口发展必须与以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适应,同什么相协调?

答:资源利用、生态平衡、环境保护。

11、现代型人口再生产的特征是什么?

答: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

12、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是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你认为应该照顾该夫妻再生育几个孩子?

答:一个

13、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计生整体工作一项什么措施?

答:抓根治本

14、目前人类面临的五大危机是什么?

答:即人口、粮食、能源、资源、环境。

15、一对夫妻因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可以照顾再生育几个孩子?

答:一个

16、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最主要的人口问题是什么?表现在哪几个问题上?

答: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严重失调;就业、青少年教育、城市交通、住房。

17、目前人口总数居世界前七位的是哪几个国家?

答:中国、印度、美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巴西、日本。

18、我国基本国情现状如何?

答: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资源相对缺乏、人口文化水平相对偏低。

19、妊娠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作何处置?

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推迟安排其第一胎生育,或不再安排照顾第二胎生育。

20、对计生专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精干高效。

21、什么是“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答:其主要内容有: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

22、生殖健康的基础是什么?

答:男女平等

23、目前认为妇女最佳生育年龄是多少?

答:25-29岁

24、公民享有什么的知情选择权?

答:避孕方法

2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何部门共同管理?

答: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26、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后,可以再照顾生育几个孩子?

答:一个

27、何为晚婚?

答: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为晚婚

28、何为晚育?

答:以下三种情况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①晚婚怀孕生育;②男方已达30周岁以上生育;③女方已达24周岁以上生育。

29、何为独生育子女?

答:独生子女是指:①无同胞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②成年前被收养的独生子女并有合法手续或有可靠证明的。

30、何谓早育?

答:早育是指: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

31、你认为放置节育环应休息几天?

答:自手术起休息2天

32、你认为输精管结扎应休息几天?

答:休息7天

33、你认为输卵管结扎应休息几天?

答:休息21天?

34、你认为人工流产应休息几天?

答:休息14天

35、你认为中期终止妊娠应休息几天?

答:休息30天

36、你认为产后结扎输卵管,假期如何计算?

答:按产假另加休息七天。

37、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给多少天的假期?

答:五至七天

38、你认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间,应给男方几天的照顾假?

答:七至十天

39、哪些行政部门应当与计划生育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答: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

40、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什么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答:节育

41、 干部、职工夫妻双方均为独生育子女,已有一个孩子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孩子吗?

答:可以。

42、 关于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对吗?

答:对。

43、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和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责任考核,要落实什么制度?

答:一票否决

4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什么的事业?

答:公益性

45、中央《决定》要求,现居住地要围绕哪些环节对流动人口形成有效的管理?

答:办证、租房、用工

46、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保证是什么?

答: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

47、各级党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什么位置?

答:首要

4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有几章几条?

答:七章四十七条

49、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何种避孕措施?

答:长效

5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何部门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答:国务院

51、单位过错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

5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什么保护?

答:法律

5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什么服务?

答:计划生育技术

5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的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哪些优待?

答: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5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什么费?

答:社会抚养费

56、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多生育的,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什么处分?

答:行政

5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依靠什么方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答: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5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哪些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答: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生协等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

5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哪些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答: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6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什么义务?

答:社会公益性宣传的

6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什么教育?

答: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62、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发起的救助贫困母亲活动的名称叫什么工程?

答:幸福

63、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三自活动”是指什么?

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6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哪个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答: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5、中央《决定》规定,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什么职务?

答:领导

66、再婚夫妻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几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两个

67、《条例》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可延长到多少天?

答:15天

68、国家晚婚晚育产假少天?

答: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9、《条例》规定,出生、婚嫁异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什么手续?

答:户口或暂住户口

70、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

答:1999年1月1日

7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

答:2001年10月1日

72、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重点对象是哪些?

答: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

73、避孕方法可分为哪3大类?

答:药物、工具和手术

74、艾滋病可通过哪些途径传播?

答:不加防护的性交、血液、母婴

75、最不可靠的避孕方法是什么方法?

答:安全期避孕

7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由哪个立法机关通过的?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

77、你认为人工流产同时上环,应该休息几天?

答:14天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5、《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

7、《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

二、我省现行的生育政策主要内容、公民生育的主要权利:

1、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2、公民生育的主要权利: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四、《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

4、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5、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6、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且只有独生女;

8、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且为少数民族;

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2年印发了《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对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四)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国家卫计委和教育部关于“留学人员”的含义:“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以公派或自费方式,到境外正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并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业工作的研修生,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

《留学人员生育规定》第二、三、四项规定中的“留学人员”指夫妻双方同时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出国留学人员。

六、国家免费避孕药具的领取渠道: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育龄群众可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镇(街)计生办、村(社区)、各单位领取。

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含义:

概括地说,就是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已婚育龄妇女知道各种避孕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后,自主、自愿地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八、常用避孕节育方法:

宫内节育器、避孕套、皮埋、长效针、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栓、避孕膜等。

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条件和扶助金标准:

1、扶助对象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特别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城镇户口)每年不低于408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40元,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城镇户口)每年不低于3240元,农村户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

十、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1、查环、查孕、查病;2、安(取)环;3、安(取)皮埋;4、人工流产、引产术;5、女扎、男扎等。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范围: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下列人员除外:(1)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所在居住的人员;(2)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的异地居住的人员。

十二、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主要权利:

1、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等优待;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和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2、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主要义务:

1、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在户籍地人口计生主管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自觉遵守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有关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3、违法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十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主要有: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十四、出生缺陷的主要表现及如何预防:

1、出生缺陷主要表现:我国常见的出生缺陷有:神经管畸形(包括脊柱裂、脑积水、无脑儿及脑脊膜膨出),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尿道下裂、多指(趾)等。

2、如何预防出生缺陷:

(1)一级预防--消除病因,预防出生缺陷发生。让准妈妈在孕前3个月及孕后服用安全可靠有效的孕妇专用的保健品或营养素。近年来推广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整个孕期,增补含0.4-0.8毫克叶酸或斯利安、福格森等。

(2)二级预防--减少缺陷儿出生。在孕期,定期做好孕期保健、产前检查,及时发现胎儿异常,终止妊娠,以减少缺陷胎儿的出生。

(3)三级预防--出生缺陷儿的治疗和康复。活下来的缺陷儿,应适时以手术,改善或恢复机体功能,使其尽早康复。

十五、性传播疾病的传播途径:

1、性接触;2、日常生活接触,如剃刀、盆浴、坐便器等;3、母婴传播;4、医源性传播,如血液及血液制品、手术器械、注射器等。

十六、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1、性传播:不加防护的性行为;

2、血液传播:如接触未经彻底消毒的注射器、手术器械;

3、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在怀孕、生产、哺乳时可将病毒传给胎儿或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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